科技部修正「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第十點

科技部修正「科技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獎勵作業要點」第十點,相關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修正後如下

十、 經費結報:
(一) 申請機構應依下列規定,於補助期間結束後二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辦理經費結報,如有賸餘款應繳回本部:
1. 收支報告總表一式二份。
2. 補助經費彙總表。
(二) 申請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按 支用單據 編號 順序,整理審核裝訂成冊,依有關規定妥善存管備查,本部得派員或陪同審計人員前往實地查核,如發
現未依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三) 申請機構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費結報,本部得視情節輕重降低次年度得申請之補助額度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