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原住民族委員會112年10月5日原民經字第1120049895號函辦理。
二、 本要點業以112年3月22日原民經字第1120011868號令修正發布,依第8點規定,音樂製作及行銷於每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受理次年度申請。
三、 旨揭補助項目之申請資格說明如下,請轉知符合資格者踴躍申請: (一) 創作、錄製及行銷類: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且必須為創作者。 (二) 作品創意行銷類: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登記,並具製作、發行或行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四、 本要點之規定及申請相關文件業登載於該會行政資訊網〉業務專區〉法規查詢,請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