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會114年第2次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決議續辦。 二、依會版辦法第11條規定,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或授權時,應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並應以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公營事業、法人或團體為對象。 三、後續本會將於通案授權期末查核及例行性查核輔導時,協助各受補助單位落實會版辦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