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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教育部獎補助外國人士來臺短期研究要點」

一、本案有關教育部修正「教育部獎補助外國人士來臺短期研究要點」一案,詳如附件。

二、修改內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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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原則:大學校院或本部所屬研究機構初核同意函報本部後,由本部彙整召開審查會,邀集部內人員及送請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學者至五人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依下列原則遴選獲選人;每位審查人員給分在七十分以上者,始得獲 選(滿分為一百分):

()申請人之發展潛力、個人傑出表現、執行計畫能力等,占百分之三十。

()語文能力及研究機構在本領域之學術聲譽與適切性,占百分之三十。

()研究計畫(包括主題、架構、研究方法、問題分析)之完整性、可行性與對其母國及我國未來發展之重要性等,占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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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助撥款及核(結)期程及方式:獲選人從事研究所在大學校院或本部所屬研究機構每年應依下列期程及方式,向本部辦理請款及核結(銷):

()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備文檢附領款收據請撥獲選人同年經核定從事研究期間之研究費補助款,並於獲選人抵臺後次月起每月十日前,按月轉發獲選人。

()在獲選人抵臺後繳交來臺機票支出證明、登機證明或機票票根後,得備文檢附請款收據報本部請款。

()在獲選人從事研究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備文檢送研究成果報告書二份(格式如附件二,包括研究論文、出版品等研究成果)及收支結算表等報本部辦理核結(銷)。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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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規定事項:

()獲選人部分:

1、應於我國內立案之大學校院或部屬研究機構進行研究,研究期間應積極參加我國內各項學術活動。

2、核定來臺短期研究期間,未經所在研究機構同意,不得任意離境出國;如遇特殊情況,經研究機構許可得暫時出境,出境超過十日者,停發當月研究費,不得申請保留。

3、訪臺研究期間,不得從事有報酬之工作及同時接受我國政府其他機關或學校之獎補助。

4、本部不提供獲選人住宿設施及研究室。

5、應自行投保意外及醫療傷害保險,其保險效力及有效期限應包括於我國境內從事短期研究之期限,未投保者,來臺後不得領取研究費及機票補助款。

6、來臺後取得居留證,且符合加入我國全民健康保險規定者,應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並按月繳納保費。

、提供虛偽、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者,除撤銷其獲選資格外,並應繳還已領取之研究費及機票補助款。

()國內大學校院及部屬研究機構部分:

1、同意外國人士於校內相關系所或研究單位內進行短期研究時,應適時提供獲選人相關協助,並依本部所定日程辦理獲選人研究費、機票款之請領及核結(銷)事宜。

2、於獲選人來臺從事研究期間,發現獲選人所填繳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應即停發每月研究費,除即撤銷獲選資格,並追繳已領取之研究費及機票補助款,同時函報本部備查。

獎助撥款及核(結)期程及方式:獲選人從事研究所在大學校院或本部所屬研究機構每年應依下列期程及方式,向本部辦理請款及核結(銷):

三、相關網站:http://edu.law.mo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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