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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各受補助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讓與及終止維護作業,應符合「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下稱會版辦法)之相關規定,請查照。

一、依本會113年第1次研發成果管理審查會決議續辦。
二、依會版辦法第16 條,各受補助單位於辦理研發成果讓與作業時,研發成果經推廣一定合理期間後,評估無授權使用或技術服務之效益者,基於符合公益之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等原則,方可循內部行政程序辦理研發成果讓與相關評估後,始得將讓與內容公告周知。
三、依本會「研發成果終止維護申請審查作業說明」,各受補助單位於辦理研發成果終止維護作業時,專利權效期尚餘1.5 年(含)以上者應持續推廣,以提升成果運用效益。
四、後續本會將於通案授權期末查核及例行性查核輔導時,協助各受補助單位落實會版辦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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