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教育部公告第69屆學術獎申請案,自113年1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受理推

一、依「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學術獎頒贈對象為於國內積極從事學術研究,有重要貢獻或傑出成就並獲得學術界肯定者。申請人不得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或第15條第1項情形之一情事;其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具本國專科以上學校或學術研究機構專職5年以上年資;另曾獲得本部學術獎者不得重複申請。
三、依本辦法規定,各推薦單位每一類科推薦申請人以4人為限,且為使服務單位推薦作業更為審慎嚴謹,如候選人為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或學術研究機構之專任人員,應由所屬服務單位進行審核,審議過程並應符合利益迴避原則,審議通過後報送本部,推薦人(不得自我推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二)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主持人。
(三)中央研究院院士。
(四)相關學術領域教授5人。
四、另核准名額,計分為「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數學及自然科學」、「生物及醫農科學」及「工程及應用科學」等5類科,人文及藝術、社會科學等2類科之名額為3名,其餘3類科各為4名,共18名,得從缺。
五、檢附推薦書格式及學校檢核表如附件(得逕至本部高等教育司網站/電子布告欄下載)。

報部時請隨文檢送推薦書(含中、英文版Word格式及「用印後」PDF格式電子檔)、送審著作(含PDF格式電子檔)紙本各1式5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

填表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推薦書請詳實填寫被推薦人之學歷、經歷、研究過程、在學術上曾獲得之各種獎勵情形及重要研究成果說明,請勿以「請見附件」敘寫,並以A4格式繕打列印;送審著作部分,請自行擇優選取代表著作至多5件

參考著作請於推薦書以表列方式呈現,無須檢送著作。去年度曾提出申請者,應註明新增之著作,俾利審查。無論得獎與否,送審著作恕不退還。
(二)另因本部敦聘之審查委員包含國外華裔或外籍審查委員,請併同檢送英文簡介(curriculumvitae),俾利作業。
六、歷年來「人文及藝術」及「社會科學」等類科之申請案件較少,建請貴校、單位及機構多鼓勵及推薦此領域之優秀人選。

瀏覽數: